為規范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江蘇省地方金融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現將相關政策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制定《適用規則》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行政裁量基準制定與管理政策要求的需要。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針對“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細化量化行政裁量基準,實現“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要綜合考慮行政職權的種類,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應確屬必要、適當,并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的管理目標。2023年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明確“省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本系統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中的行政執法事項制定裁量權基準”“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同時,還應當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規則,確保行政執法人員能夠結合實際準確適用”。制定適用規則及相關裁量基準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必要舉措。
二是制定《適用規則》是提升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執法水平的需要。近年來,地方金融領域法律法規逐步完善。2021年5月1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施行;同年7月1日,《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施行。目前,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權責清單中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依據除以上兩個法規外,還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典當管理辦法》。為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等執法問題,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法規規章的裁量基準,避免行政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
三是制定《適用規則》是加強系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的需要。目前,地方金融領域行政執法隊伍體系較為復雜。以處置非法集資領域行政執法為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目前,市縣層面處置非法集資行政執法職能分散在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公安、財政、經發等多個部門,如果沒有統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易出現不同執法部門執行口徑層次不齊、執法監督評價標準不一的情況。為指導全省各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規范有效實施行政處罰,需要出臺《適用規則》及相關裁量基準,統一執法與協調監督評價尺度。
二、主要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
2.《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2021年)
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
4.《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2021年)
5.《典當管理辦法》(2005年)
6.《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7.《關于統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1號)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適用規則》正文共十八條,同時,包括《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江蘇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兩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鑒于地方金融領域行政執法職能承接的復雜性,《適用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則的適用范圍為全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和牽頭處置非法集資相關職責的其他部門。
(二)明確裁量階次。《適用規則》第八條明確了不予、減輕、從輕、一般、從重的五個裁量階次,并分別給予概念界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的裁量階次包括不予、免予、減輕、從輕、一般、從重六檔,由于《行政處罰法》中沒有明確劃分不予與免予,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將法理中的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兩種情形進行合并。
(三)明確判定條件。對照《行政處罰法》,《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了不予處罰及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形;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部署要求和實體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兩個《基準》在此基礎上,結合地方金融領域實務,對相關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對一般情形和同一行為存在兩種以上裁量情節的明確了裁量規則。針對五檔情形落地到實體法規規章,兩個《基準》作出進一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