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連續刊發對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解讀文章,從如何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到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協調機制的原因分析,再到如何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闡釋了未來中國反腐敗的新格局建設。
在這一新格局建設中,中紀委監察部更為強調制度創新,推廣和發展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度、全面實施“約談”制度、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協作體制完善、跑官買官的“倒查機制”、新任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試點推進、派駐和巡視制度的“全覆蓋”等都將成為未來中國反腐敗的利器,也為中國反腐敗“標本兼治”的局面形成奠定了基礎。 推廣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分析文章指出,由于權力制約不力、監督乏力,少數主要領導干部把權力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習慣凌駕于班子集體之上、凌駕于組織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前幾年在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所有受紀律處分的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總數的1/3以上。” 文章認為,主要領導干部末位發言制度,以及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領導干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制度,形成“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值得借鑒。 例如,湖北省嘉魚縣2010年推行的“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度”。 按照這一制度的設計,在某一部門黨組成員的決策會議上,發言被分解為不同順序:首先由需討論研究事項的分管黨組成員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其次分別由其他黨組成員作表態發言;“一把手”則在最后即末位綜合歸納集中與會成員的意見。
為了保障上述制度實施,嘉魚縣還推出特別責任條款,規定“凡是沒有用末位發言制度形式形成的決策,單位其他干部和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并有權向縣紀委和組織部進行舉報”。
而早在2005年,河南省鄭州市也出臺了“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度”,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等”情況,必須堅持主要負責人末位發言。
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分析文章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決策制度的方向上,確定了三個“凡是”:凡是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必須實行集體決策,決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
“約談”制度將全面落地 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分析文章還強調了約談的作用,稱要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干部談話制度,“督促他們更好地正確行使權力、發揮主要領導的作用”。 今年4月22日,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先后約談了中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長劉建華和國資委紀委書記強衛東。 同日,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等中紀委監察部領導班子成員,也與來自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的10多名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分別進行了一對一的約談。約談的主題是各部委貫徹落實“八項規定”的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4月22日~26日的5天時間里,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班子成員分別約談了53位派駐到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
實際上,多年前,“紀委書記約談制度”已經在全國多地展開。2011年,新疆哈密市紀委書記同47個單位63名黨政一把手進行了約談。沙雅縣則出臺文件明確,建立約談檔案,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對約談對象或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實行掛賬管理、跟蹤問責,強化落實。對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
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協作制度 如何強化行政監察和審計機關的協作配合,也成為討論的重要問題。
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教育、糾偏、懲戒和保護等職能,其調查和政紀處分權具有較強的威懾力。而審計機關的專業性優勢在于,熟悉財政財務工作、精通查賬業務等專業,通過任期審計,可以進一步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財經政策執行等方面的監督。
審計署深圳辦的郭義虎在審計署官網上撰文表示,要通過強化責任追究,重視審計成果運用,必須建立審計機關與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的聯席會議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充分利用審計機關搭建的審計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強化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推進源頭預防腐敗工作的深入。
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分析文章指出,當前需要建立健全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結果運用等資源共享機制,增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的合力和效果。要前移監督關口,實施主動出擊,深入到重點項目建設、公共資源配置和“三公”經費使用等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發現和糾正主要領導干部用權不當行為,揭露和查處違法違紀問題。要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推動建章立制,堵塞各種制度漏洞。
文章還對“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兩個"全覆蓋”等進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讀。在“全覆蓋”的戰略設計上,分析文章特別強調了巡視對象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對于派駐紀檢機構也特別明確,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不從駐在部門產生,各項工作保障由駐在部門負責。
在談到“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以及反腐敗國家立法時,分析文章設定了“先易后難”“成熟一個出臺一個”的基本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