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工業投資集團供電工程分公司
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反違章力度,杜絕違章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發生違章,依據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罰;對違章造成事故的,同時按照《連云港市工業投資集團供電工程分公司安全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三條對安全稽查或事故調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如未在本規定中對應列入的,公司有權根據違章性質認定為“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惡性違章”。
第四條 被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稽查發現違章,參照集團稽查處罰標準。
第五條為保證安全稽查工作順利開展,各單位、部門實行工作報備制度和檢查互檢制度。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部門。
本規定考核對象為公司范圍內各單位和部門及人員。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各單位或部門應設置安全生產稽查組織,并建立自查自糾與稽查處罰相結合的反違章體系。
第八條 各單位或部門要認真抓好違章自查自糾工作,發現違章,要對違章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并作好記載。自查處罰的違章不作稽查處罰依據。
第九條各級稽查組織要認真開展安全稽查工作,嚴格執行“連帶處罰”、“責任追溯”和“記分考核”制度,即:稽查發現違章,在處罰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的同時,對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及在現場的領導人員要進行連帶處罰,對本單位或部門的領導要進行責任追溯,對單位或部門及領導班子要進行記分考核。
第十條稽查發現違章,應填寫《處罰通知書》(一式二份,格式見附1),其中一份公司安全技術部收執,另一份交安全負責人(違章責任人所在單位或部門)收執。
第十一條違章待崗處罰由違章人員所在單位或部門與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共同執行,違章人員的待崗與復崗時間由安全技術部門提出并通知公司人資部門,違章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安委員會研究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待崗人員的處罰及管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辦法有關待崗人員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各單位或部門應每月上報一期《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展登記表》,并于每月23日前報上公司安全技術部。
第三章記分與處罰
第十三條違章記分標準分為“2分、4分、6分”三檔,并分別定義為“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惡性違章”,各分值對應的具體違章現象(見附2)。
違章處罰類別分為經濟處罰、待崗、離崗、解除勞動合同四種。對多次違章,采取累計記分的方法進行考核處罰,考核周期均為一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一個考核周期滿后,累計考核分值重新從零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稽查發現違章,每次均按以下標準進行記分與經濟處罰。
主要責任者或次要責任者與連帶責任人員涉及到同一個人,則按主要責任者的標準給予處罰。
一種違章現象涉及“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惡性違章”,則按“惡性違章”標準記分。
第十五條對違章者,其考核分值達到2分者待崗一個月學習,待崗期間進行《電力安全操作規程》理論學習,并由安全技術部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復崗;考核不合格繼續待崗學習,兩次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術部有權建議將其調離特殊工種崗位。
違章者受到待崗處罰后,其考核分值仍然有效;如繼續違章,在原考核分值上直接累加。對考核分值達到4分及以上者,可由公司安委會研究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批準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工作班成員三人或三人以下的各單位或部門,按照工作內容執行相對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工作班成員三人以上,必須向公司安全技術部申請報備。三人以上六人以下工作現場要有一名班組長或技師在工作現場,工作班成員六人或六人以上的,工作現場要有一名所領導、部門有關負責人在工作現場。
2、報備方式:報備表(格式見附3)上傳集團綜合信息辦公平臺。
3、報備時間:工作前一天上報資料,故障應急搶修即時上報。
4、工作沒有實施報備,被上級稽查部門查處將對被查處單位或部門領導班成員按“嚴重違章”進行記分。
5、公司不定期組織單位、部門安全互查,對查出隱患的人員公司按照隱患的標準給予分值獎勵,(在安全先進評選可優先)分值在一個年度內可累加,年底分值清零。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稽查發現違章,對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溯,對單位或部門及領導班子進行考核。
(一)單位或部門分管領導分管范圍內發生1次惡性違章,給予違章記分2分處罰;并要向公司書面報告說清楚。發生2次惡性違章,給予違章記分4分處罰,離崗一個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術部參加安全稽查工作;惡性違章超過2次,每增加1次離崗一個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術部參加安全稽查工作。
(二)單位或部門累計發生2次惡性違章,給予行政正職、書記違章記分各10分處罰并要向公司書面報告說清楚;惡性違章超過2次,每增加1次,給予行政正職、書記違章記分各10分處罰并要向公司書面報告說清楚。
(三)單位或部門每發生1次惡性違章,給予行政負責人、支部書記、分管領導各600元經濟處罰。
(四)稽查人員每發現1次違章,對主要責任者按標準分給予違章記分,對次要責任者按標準分的一半給予違章記分,并分別按照200元/分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五)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專職監護人以及在現場的領導按照“標準分值×2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六)班組長擔任工作負責任人(監護人)、專職監護人或在工作現場,被稽查發現違章,按標準分給予違章記分并每次按“標準分值×3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公司安全技術部門稽查發現違章,對各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溯,對各單位或部門進行考核。
(一)各單位或部門分管領導分管范圍內發生1次嚴重違章,給予通報批評;發生1次惡性違章或2次嚴重違章,給予違章記分2分處罰;并要向公司書面報告說清楚,發生2次惡性違章或嚴重違章、惡性違章合計達3次,給予違章記分4分離崗一個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術部參加安全稽查工作;惡性違章超過2次或嚴重違章、惡性違章合計超過3次,每增加1次離崗一個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術部參加安全稽查工作。
(二)各單位或部門累計發生2次惡性違章或嚴重違章、惡性違章合計達3次,給予行政正職、書記違章記分各10分處罰;惡性違章超過2次或嚴重違章、惡性違章合計超過3次,每增加1次,給予行政正職、書記違章記分各10分處罰。
(三)單位或部門每發生1次惡性違章,給予行政負責人、支部書記、分管領導各500元經濟處罰。
(四)對主要責任者按標準分給予違章記分,對次要責任者按標準分的一半給予違章記分,并分別按照100元/分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五)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專職監護人以及在現場的領導按照“標準分值×1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六)班組長擔任工作負責任人(監護人)、專職監護人或在工作現場,被稽查發現違章,按標準分給予違章記分,并每次按“標準分值×2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 各單位或部門自行組織稽查發現違章,每次按照“標準分值×5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以包代管的行為,對責任單位或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稽查發現的惡性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對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待崗三個月至一年的處罰。
第二十條各單位或部門對自查違章及處罰情況應作好記錄,并按月如實上報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隱瞞違章作業行為。對隱瞞違章作業行為,由公司調查部門按照惡性違章處罰標準給以處罰。
1、對發生的違章作業行為或其處罰情況不上報的;
2、有意隱瞞違章作業重要情節或降低違章等級的;
3、實際處罰低于上報的違章行為處罰標準的;
4、向調查人出示虛假證明、提供偽證或躲避、阻礙調查的。
第二十一條對舉報的違章行為,各單位或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不含已查處的違章),按照“違章作業記分標準”的兩倍分值對主要責任人員、次要責任人員及連帶責任人員給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抵制違章者或舉報違章者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由調查部門按照稽查發現的惡性違章處罰標準給以處罰,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待崗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隱瞞違章作業事件或打擊報復事件是由本單位或部門發現并查處的,公司不追究單位或部門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司查實違章處罰執章不嚴,給予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各6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五條個人違章被記分的,取消先進個人評選資格, 班組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的,取消“安全先進班組”評選資格;單位或部門違章記分累計達到20分,取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評選資格,給予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各800元經濟處罰;單位或部門違章記分累計達到30分,給予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各10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公司稽查人員,對查處的違章作業行為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給予稽查人員每人8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連云港市工業投資集團供電工程分公司。
附1:
處 罰 通 知 書
稽查部門: 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