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同根
百味之祖鹽為先。在歷史上,淮鹽經常是作為國家的一件利器而使用的。人們也常為淮鹽文化與中國歷史交織得如此密切而感到驚訝不已。不管是中國的古代史,還是近代史,其經緯中都有淮鹽的線條,其影像中都有淮鹽的影子,其轍印間都有淮鹽的蹤跡。《元史·食貨志》記載:“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如果說歷朝歷代鹽利居國家之利達八成,而淮鹽就占到其中的一半。
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也正因為淮鹽的利稅太大,走私也就成為屢禁不絕的大事,有時還十分猖獗。因此,緝私也就成了歷代鹽務的要政。據資料考證,原始社會初期山海之制任民自取,所以也就沒有“私”和“緝私”之說。春秋時管仲相齊,聚庸煮鹽,有了官與牢盆之說,才有了“私”和“緝私”。當時,鹽有了“官鹽”與“私鹽”之分,按法納稅的就屬“官鹽”,不納稅的就是“私鹽”。當“私鹽”猖獗時,查禁私鹽,即所謂緝私便應用而生了。這里重點對淮北鹽務局、淮南鹽務局為主的“兩淮”鹽務緝私工作進行探究。
一、“兩淮”鹽務緝私機構及沿革
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兩淮置鹽運司,下設淮安分司,專管緝私。明正德十三年(1518年),莞讀場也就是今天的徐圩鹽場設巡鹽指揮及軍士,專門負責緝拿私鹽工作。到了清代,兩淮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設守巡官及鹽運巡檢司、鹽法道臣。到清乾隆年間在鹽區設關隘,為了保證工作到位,以中正場即如今的臺南鹽場為例,設防哨巡鹽千戶軍士,同時也設緝私隘口處。署衙設緝私委員,編設保甲以私緝私,10家為1甲,設甲長1人。10甲為1保,設保長1人。民國時期,淮北鹽區設有緝私統部,下設統領、幫統,有步兵3個營,水師2個營。同時還設立濟南場即今天灌西鹽場商巡,中正場即如今的臺南鹽場商巡。步兵住場部一帶,水師住沿河一帶,擁有專門緝私人員3300多名。民國17年,改緝私統部為緝私局。民國21年,淮北緝私7個大隊改編為“稅警團”。著名抗日將領胡文臣帶領一批人馬在東陬山一帶護鹽緝私和抗擊日寇,被傳為美談。
1946年底,成立了由共產黨領導的淮北特區鹽警大隊,次年成立鹽警團縱隊。1948年春,濱海大隊與鹽警縱隊合編,成立了淮北鹽警獨立團共計1000多人。當然緝私工作最有力,最有成效地還是淮北鹽場全境解放以后,1949年3月,淮北鹽務局在新浦成立鹽警辦事處,之后成立了鹽警大隊,設立治安科、經保科、保衛科。直到八十年代設立派出所,成立聯防大隊。90年代江蘇各市鹽務局設立鹽政管理科、鹽政處,具有緝查私鹽和鹽政管理的重要職責。
二、“兩淮”鹽務緝私方式及種類
通私販私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販私。借緝私之名,在產地購置私鹽,運往銷地販賣,沿途所有緝關卡、船舶均為私鹽分銷儲藏地之用。緝私獲得的鹽稱之為功鹽,到地頭變賣后,除減充公外,其余都作為充賞,如數目不大,就全數充賞,利益十分可觀。二是放私。大幫私鹽過境之前數日,先由私販知照緝私營,報明將于何時過境,共有多少船,納賄多少。或者預備私鹽若干船,當兩軍對壘時故意棄下數船鹽,以便讓緝私營邀功,這種形式稱之為私放。三是護私。緝私者與私販溝通,凡在管轄境內任其販賣行銷,只要每擔鹽納稅上貢即可。實際上緝私營成了販私者的保護傘。
有了通私就必然要緝私。當然緝私的方式方法,各朝各代都不相同。這里僅以民國時期為例,剖析一下當時的緝私手段。原則上講,緝查私鹽有三種方式:一是場地緝私,就是查禁生產原鹽場區的私產私銷行為;二是要口緝私,就是在主要口岸商岸關口查禁販私行為;三是銷地緝私,就是到經銷地去查禁販運賣私行為。這三種方式其實都是抓住了要害。如真心緝私,郊果肯定是十分明顯的。說到查緝私鹽種類其實多種多樣,這里主要闡述以下幾種:一是場私,就是鹽戶私自出售,俗稱“賣毛鹽”;二是商私,就是商人以官運鹽,而私自夾帶一部分;三是鄰私,就是不相互侵越,如果有越界之鹽,雖官亦私;四是船私,就是船主運鹽時,預留空倉,以帶私鹽,沿途銷售;五是軍私,就是借軍鹽之名,實際上實行販私;六是官私,就是官運局的官吏夾帶私鹽,借官局之名以營私。另外,還有肩私、擔私、包私、幫私、灘私等等之各種各樣方式方法。
舊時產鹽,由公司定產銷,將灘地租給灶民產鹽,按灘交鹽,凡制鹽運銷未經許可一律稱之為“私鹽”。官府或場商設武裝巡查緝捕,謂之“緝私”。緝私的活動內容大致如下:
明正德二年(1507年),淮北鹽場開始實行五戶聯保,以杜絕私鹽。清雍正時,建立一套管理鹽業生產的開曬、稽查制度。朝廷派熟悉鹽務的官員逐日巡查。清乾隆九年(1744年)實行保甲法。民國初年,著手整頓緝私,緝私人員巡緝場區,鹽政管理人員要到灘頭督掃。抗日戰爭時期,淮北鹽場有較多的鹽斤被日本鬼子搶運回國,有的則被軍匪走私販賣。抗日戰爭勝利后,國民政府加強緝私力度,凡經新浦之鹽斤,都須經新浦火車站查驗處查驗,鹽斤轉運連云港的則由連云港放鹽處查驗放行。當然力度最大的當數建國后,結合“三反”運動,進行緝私教育,召開緝私評模會議,獎勵有功人員。對投機摻假、暴利亂銷行為予以打擊。公安、法院、工商、鹽政共同聯手打擊走私販私行為,基本上杜絕了私鹽假鹽,使人民十分滿意。
三、“兩淮”鹽務緝私規章及制度
沒有規矩和制度不成方圓。對法則制度建設歷個朝代都十分重視,為緝私工作奠定了基礎。
春秋時管仲創“官山海”之策,其實行的是專賣之法,禁民私鹽,這是最早的法規。民國3年,國民政府頒布《私鹽治罪法》,規定凡未經鹽務許可而制造、販運的為私鹽,予以拘役等。后又頒布《緝私條例》、《淮北各場登記駁鹽船管理章程》等,實施五船連環互保,嚴厲緝查夾私和鹽斤。民國17年,國民政府再次頒布《私鹽治罪法》,規定:以販私鹽為特種罪犯,無論灶戶、商人或行政官吏,如構成販私罪,均按律治罪。民國18年,國民政府頒布《私鹽輕微案件處理章程》,規定輕微案件系指老弱婦孺誤犯鹽法,肩挑負販或隨身夾帶私鹽者,初犯、再犯處以罰金或拘役,第3次犯禁均按《私鹽治罪法》處罰。民國36年,國民政府頒布《鹽政條例》,對數量在50市斤以下,500市斤以上的販私者的處罰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國成立初始,兩淮鹽務局更加嚴厲地打擊販私行為,頒布了《淮鹽緝私暫行辦法》、《私鹽查緝處理暫行辦法》。1987年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鹽政管理辦法》及《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販私行為的查處作出了更加務實、有效的規定。1995年,國務院發布《食鹽專營辦法》,從產、運、銷等各方面對鹽業管理作出詳細規定。規范了流通秩序,維護了食鹽營銷,加大了執法力度,從2017年元月起,全國的食鹽市場已全面放開。因為有了前期鹽政的良好基礎,可以相信,全國人民一定會吃上安全鹽、放心鹽。淮北鹽場的歷史功績也將載入史冊。